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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丘志民与张文辉、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志民,张文辉,张健,钟卫胜,李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706号原告:丘志民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辉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张健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钟卫胜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李葆明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原告丘志民与被告张文辉、张健、钟卫胜、李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丘志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丘志民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志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丘志民负担。审 判 员  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