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7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海州与马建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州,马建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7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州,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马建召,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建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建召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海州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