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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176号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微,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仁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