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生诉被告孙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孙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070号原告李春生,男,汉族。被告孙宇鹏,男,满族。原告李春生诉被告孙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生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