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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西元与刘双增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元,刘双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刘西元,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双增,男,1974年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西元与被执行人刘双增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