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阮永聪、范成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永聪,范成宏,阮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阮永聪,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范成宏,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住合肥市庐阳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阮怀银,系范成宏爱人,女,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永聪与被执行人范成宏、阮怀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