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韩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韩某,张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25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韩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