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5424号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001。法定代表人:田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清,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法定代表人:周剑秋。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学明人民陪审员 李永春人民陪审员 曹莲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孔凡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