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7508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8刑初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亚布力林业局。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亚林检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梁乐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亚布力林业局林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林政路消防队附近时,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查获。经检验:曲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67.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事情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曲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曲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立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宇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