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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被执行人熊某,女。本院在执行(2017)黔0522执恢43、44号董某某申请执行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两个案件熊某共欠董某某借款50000元,连同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申请费550元,共计50975元,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熊某在2018年2月15日(农历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董某某25000元,剩余25975元于2019年2月4日(农历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清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审判员  饶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龙之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