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史才志与尹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才志,尹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4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才志被执行人:尹华川史才志与尹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才志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89600元,权利人至2017年7月3日尚未受偿5896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才志的车位一个,但申请人未申请评估、拍卖。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03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