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张庆根、荣凤鸣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张庆根,荣凤鸣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大东街153号。法定代表人:杜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梅,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根,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荣凤鸣,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被告张庆根、荣凤鸣银行卡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张庆根、荣凤鸣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刘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