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白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齐,白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刑初36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佳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人白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被告人白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佳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佳齐与被告人白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佳齐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白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审查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佳齐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白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佳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 晔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