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范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647号原告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治玉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拴柱,男,50岁,汉族,公司总经理,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范建军,男,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维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