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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勤与熊晓明李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勤,熊晓明,李海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683号原告:郑勤,女,汉族,1972年06月0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古光轩,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晓明,男,汉族,1973年07月0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李海鹰,女,汉族,1975年09月1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郑勤与熊晓明、李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郑勤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