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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创新商贸有限公司、辉县市庆喜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辉县市创新商贸有限公司,辉县市庆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21号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北街中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9874780-X。法定代表人周明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辉县市创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胡桥乡南冀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59243103-0。法定代表人王长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辉县市庆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杨庄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8287096-1。法定代表人郭庆喜,该公司董事长。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创新商贸有限公司、辉县市庆喜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被执行人辉县市创新商贸有限公司、辉县市庆喜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辉县市创新商贸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559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139元、执行费3816元;被执行人辉县市庆喜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