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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9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在宇与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在宇,刘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197号原告:宋在宇,男,1995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城,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宋在宇诉被告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宋在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在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