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9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在宇与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在宇,刘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197号原告:宋在宇,男,1995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城,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宋在宇诉被告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宋在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在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