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志军与三义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军,三义阁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675号原告:吴志军,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三义阁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永红村红旗大道西出入口。投资人:朱健明。原告吴志军诉被告三义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志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军撤诉。本案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吴志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郭 翔人民陪审员 袁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