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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志军与三义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军,三义阁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675号原告:吴志军,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三义阁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永红村红旗大道西出入口。投资人:朱健明。原告吴志军诉被告三义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志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军撤诉。本案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吴志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郭 翔人民陪审员 袁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