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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有华贪污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20刑申9号李有华: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20刑终60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本院(2016)川20刑终60号刑事裁定查明:一、2009年至2013年,李有华、姚建国、刘先才分别担任简阳市农业局副局长、简阳市农业局土肥站站长、简阳市农业局土肥站副站长。2009年至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的供货企业金葵子公司、联业公司向农业局支付了技术服务费16万元、16万元、20万元,该部分技术服务费未入账,由姚建国保管。2010年下半年,时任简阳市农业局局长的冯炳太与李有华、姚建国商议后,决定将4万元技术服务费予以私分,其中,冯炳太分得1.2万元,李有华、姚建国各分得1万元,刘先才分得0.8万元。2011年下半年,冯炳太、李有华、姚建国商议后,决定将7.5万元技术服务��予以私分,其中,冯炳太、李有华各分得2万元,姚建国分得1.8万元,刘先才分得1.7万元;后李有华、姚建国二人商量,决定从技术服务费中支出1.0456万元购买了两台平板电脑供个人使用。2012年下半年,姚建国将4万元技术服务费交给冯炳太,后时任简阳市农业局局长的张利昌与李有华、姚建国、刘先才商议后,决定将剩下的10万元技术服务费予以私分,四人各分得2.5万元。二、2012年,“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的供货企业兴丰公司向简阳市农业局支付了售后服务费20万元,该售后服务费由李有华保管。2013年2月,李有华与张利昌、曾晖商议后,决定将12.305万元售后服务费予以私分,李有华分得4.105万元。三、2012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生产企业金土地公司及沱江复合肥厂向简阳市农业局提供了1.5万元的技术服务费。2012年底,李有华、刘先才、姚建国伙同张利昌,将���中的1.2万元予以均分。李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有华申诉认为农业局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合法,农业局无权接收或代收企业的售后服务费,其所领取的售后服务补助费不属于农业局的公共财物,其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领取农业局的任何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故公共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财产、集体���有财产,还包括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农业局向企业收取售后服务费,无论是违规收取还是正当收取,都应交由农业局管理使用,属于公共财产范围。李有华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