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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王增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王增刚,邱小勇,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繁荣新村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7596-2。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被执行人王增刚,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邱小勇,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安,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增刚、邱小勇、王安有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增刚、邱小勇、王安归还款项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增刚拥有四层楼房两间,邱小勇、王安各拥有三层楼一间,均无法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增刚、邱小勇、王安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以被执行人王增刚、邱小勇、王安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02执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