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46-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赖远来、朱贤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赖远来,朱贤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46-14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68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598197-7。法定代表人:XX来,系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赖远来,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朱贤凤,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关于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赖远来、朱贤凤担保代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调解书,被告赖远来应向原告支付本金共计706816元及其利息,被告朱贤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60元及财产保全费4814元由被告赖远来、朱贤凤共同承担。由于义务人赖远来、朱贤凤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7年1月6日以(2017)粤0112执146-147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赖远来、朱贤凤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赖远来名下的房产、土地,并查明上述房产、土地涉及抵押、租赁等,情况较为复杂,本院暂无法执行,待有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赖远来、朱贤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46-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壹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