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六化与被告四川杰峰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六化,四川杰峰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509号原告:冯六化,女,汉族,1966年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四川杰峰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号天来大酒店**幢*层**号。法定代表人:邱永生。原告冯六化与被告四川杰峰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冯六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六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