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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徐继驰与孙浩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继驰,孙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徐继驰,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孙浩然,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徐继驰与孙浩然返还原物纠纷(2016)辽13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孙浩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孙浩然现去向不明。故其债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