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十堰金民铸造有限公司与叶基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金民铸造有限公司,叶基秀,十堰神力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031号原告:十堰金民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基秀,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第三人:十堰神力车桥有限公司。原告十堰金民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基秀、第三人十堰神力车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十堰金民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金民铸造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基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金民铸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计1209.5元,由十堰金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巍人民陪审员 严 平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