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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改霞与聊城市东昌府区燃料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霞,聊城市东昌府区燃料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57号原告:张改霞,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张润东,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燃料总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佑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佃春,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改霞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燃料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改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