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59号原告邱某,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李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审 判 员  秦国生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