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华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华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131号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贡江镇渡江大道94号。法定代表人:丁克云,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文骏,江西红土地(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华长,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华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星辉人民陪审员 曾丰生人民陪审员 舒慧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圣明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