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秀莲、周彩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莲,周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罗秀莲,女,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周彩娟,地址平果县。罗秀莲申请执行与周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050元及利息(待算)。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即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没有发现周彩娟有上述财产登记信息;查银行,发现周彩娟银行账号有少量的存款(已冻结),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4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