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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于淑华与高桂珍、任长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华,高桂珍,任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于淑华,女,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高桂珍,女,195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任长发,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于淑华与被执行人高桂珍、任长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长发、高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淑华欠款57400元。案件受理费1235元(缓交),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任长发名下的住宅一处,因无法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准确位置,暂无法处置。另查,二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大华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人民陪审员  曹桂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