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卓与被执行人韩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卓,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韩峰,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卓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2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000元,现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经对其存款及车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增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