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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与衡东县中兴陶瓷有限公司、刘忠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衡东县中兴陶瓷有限公司,刘忠诚,武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住址: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兴衡东路*号。负责人王光智。委托代理人邹润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育平,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东县中兴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石湾镇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忠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忠诚,男,1953年8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被执行人武玉兰,女,1954年8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衡东县中兴陶瓷有限公司、刘忠诚、武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湘042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述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衡东县中兴陶瓷有限公司、刘忠诚、武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东县中兴陶瓷有限公司、刘忠诚、武玉兰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衡东县中兴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东房权证字第16020525号至东房权证字第××号、东房权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12]第0420号至东国用[2012]第0422号)。但被执行人衡东县中兴陶瓷有限公司、刘忠诚、武玉兰至今未能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衡东县中兴陶瓷有限公司、刘忠诚、武玉兰人民币644.277499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校对责任人:汤红本打印责任人:赵静书记员赵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