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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司荆丰与武汉中商徐东平价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荆丰,武汉中商徐东平价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405号原告:司荆丰被告:武汉中商徐东平价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司荆丰诉被告武汉中商徐东平价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司荆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荆丰负担。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