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龚传杰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传杰,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40号原告:龚传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洲,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龚传杰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龚传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为提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传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