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鸿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鸿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072号申请人: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传雪,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鸿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峰,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宁市鸿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鸿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王志朋自愿以鲁H×××××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鸿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兴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