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旺与北京兴运装卸服务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北京兴运装卸服务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779号原告:陈旺,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运装卸服务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火车站西街15号。法定代表人:翟树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莉,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兴运装卸服务队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旺与被告北京兴运装卸服务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旺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