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3461张爱红与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红,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红,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黄河桥北首。法定代表人:祝木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李建,江苏谐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爱红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4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爱红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爱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爱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宗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