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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云南中博工程设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中博工程设配租赁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中博工程设配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荣,公司经理。住所地:XXXXX。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海,公司经理。住所地:XXXXX。本院在执行云南中博工程设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