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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大卫与李加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卫,李加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703号原告:王大卫,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夏邑县。被告:李加平,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卫诉被告李加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卫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卫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