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大卫与李加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卫,李加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703号原告:王大卫,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夏邑县。被告:李加平,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卫诉被告李加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卫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卫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