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谢冬乖、丁永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冬乖,丁永兴,章双燕,孙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谢冬乖,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丁永兴,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章双燕,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孙文良,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谢冬乖与丁永兴、章双燕、孙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丁永兴、章双燕、孙文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谢冬乖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永兴、章双燕、孙文良归还执行款505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永兴、章双燕、孙文良与申请执行人谢冬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谢冬乖于2017年7月3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90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