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402行初25号起诉人: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负责人:刘德勇,系该业委会主任。本院收到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12月2日,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刘德勇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7年3月,有部分该小区业主拟提议罢免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起诉人经核实,认为部分小区业主关于提议罢免所有业委会成员的议案,不符合《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及《南博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的规定。但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认定罢免起诉人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成就,以《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关于督促南博湾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函》,要求起诉人在2017年6月10日前作出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定,若逾期不作出决定,街道办事处将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业主提议事项。2017年6月8日,起诉人对《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关于督促南博湾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函》提出异议,明确表示,部分业主的提议不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决定不同意召开业主大会。2017年6月17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以《关于召开南博湾小区业主大会的通知》,撤销了起诉人不同意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全体成员。起诉人对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的以上决定有异议,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关于督促南博湾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函》、《关于召开南博湾小区业主大会的通知》的决定;2、请求判令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关于召开南博湾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终止执行;3、由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关于督促南博湾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函》以及《关于召开南博湾小区业主大会的通知》,并非针对起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故对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攀枝花市东区南博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和勋审判员 熊 志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