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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毛润秋、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毛润秋,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润秋,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王琴修,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系毛润秋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场镇。负责人肖兴屏,镇长。再审申请人毛润秋因诉被申请人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锦屏镇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宜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毛润秋申请再审称:(一)锦屏镇政府拆除毛润秋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面临紧迫的危险,属于牺牲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但本案锦屏镇政府拆除毛润秋房屋不仅没有紧迫的危险来临,也给毛润秋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违法的强制行为。(二)锦屏镇政府拆除毛润秋房屋的行为超越了其行政职权。根据《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地方政府才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组织、实施部门,乡镇政府在对移民安置补偿未落实的情况下,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使毛润秋存在拖延搬迁或拒绝搬迁的行为,也应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强制拆除毛润秋的房屋,没有行政机关作出过书面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过执行申请,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毛润秋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宜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和(2013)屏山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锦屏镇政府强制拆除毛润秋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毛润秋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宜宾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拟订的《向家坝水电站工程屏山县域库区2012年移民度汛及应急抢险预案》,其中有:应急避险搬迁范围为“381m红线下15738人中的80户,其中书楼镇18户、锦屏镇20户、新安镇15户、新市镇25户、清平彝族乡2户”以及应急避险搬迁时间为“根据屏山县金沙江库区搬迁实际情况,应急的时间为6月25日,应急避险搬迁完成时间为7月30日”的内容。本院认为,向家坝水电站工程作为国家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的移民安置补偿事宜应严格执行《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以及经依法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毛润秋作为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根据《向家坝水电站屏山市库区城镇移民搬迁安置办法》确定的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在已与锦屏镇政府签订《政府统建安置房协议》的情形下,应当按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使毛润秋认为屏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位于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3组的房屋,拟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不当,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反映解决,仅以此为由,无视屏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搬迁通告,拒绝自行对房屋进行搬迁或交政府部门拆除,有违《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的规定。对于毛润秋拒绝搬迁的行为,屏山县相关政府部门正常的做法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决定进行督促、催告,促使毛润秋自觉履行搬迁义务,必要的情形下也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毛润秋履行搬迁的义务。但本案中鉴于国家关于向家坝水电工程下闸蓄水的指令已经确定,不可更改,加之时值汛期,防汛度汛形势紧迫,锦屏镇政府根据屏山县防汛度汛预案,对毛润秋实施搬迁,拆除其房屋实施清库以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属应急避险的措施,并无不当。毛润秋申诉时自述房屋被拆除20天后,其房屋原址即被淹没,也客观印证了屏山县有关部门决定采取应急避险的措施的紧迫性、合理性。对于应急避险措施对毛润秋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毛润秋也完全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补偿得到合理的救济。综上,毛润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毛润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季书勤审判员  王代伍审判员  刘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