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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建国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华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华建国,高幸奇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苗圃路。法定代表人:高幸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华昱程。原审被告:华建国,男,196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审被告:高幸奇,男,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上海华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原审被告华建国、高幸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华银公司主张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华建国与高幸奇、华迅公司等损害了华银公司利益,请求对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请求权涉及公司利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华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揽子方案备忘录》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华银公司诉请的基础是《一揽子方案备忘录》,故应当追加备忘录所有主体参加诉讼。2、《一揽子方案备忘录》的效力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上诉案件也正在审理中。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华银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华迅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为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华迅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涉及华银公司权益之争议,原审裁定移送由华银公司注册地法院审理并无不当。至于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备忘录所有主体参加诉讼,属实体审理确定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雁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