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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东阿县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昌隆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东阿县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昌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87号申请人: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迎胜路99号。法定代表人:申温泉被申请人:山东省东阿县金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驻地。被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昌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杨庄集镇大王庄村。申请人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东阿县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昌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29日9时30分许,王培秀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1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同向行驶卢滨驾驶的鲁×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及道路中心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培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滨无责任。申请人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茂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