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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韦立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立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立驰(绰号“阿驰弟”),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因病,现羁押于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立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立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为筹措毒资,被告人韦立驰于2017年4月13日至17日期间,一日一次连续五次到浦北县乐民镇旧汽车站后面的一间旧厂棚,盗窃了被害人余某的木板51块,并将盗窃的木板销给乐民街的陆某,得款800元,后将销赃所得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同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再次到上述厂棚盗窃,在将一块木板搬出厂棚往外走时,被被害人余某发现并控制。随后,余某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木板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余某被盗的木板价值1600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被害人余某木板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且有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的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韦立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立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立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立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业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