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段龙峰与罗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龙峰,罗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8民初1098号原告:段龙峰,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罗毅,男,曾用名罗嗣保,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段龙峰与被告罗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龙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龙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买水泥欠款51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泥,至2016年4月1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水泥款51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欠款。被告罗毅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除自己的陈述以外另举出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的身份信息。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2016年4月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经双方2016年4月1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1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被告罗毅因此前向原告段龙峰购买水泥欠款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段龙峰水泥款计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欠款人:罗毅2016.4.1”,但被告至今未清偿欠款。本院认为:被告因向原告购买水泥欠货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应按《欠条》的约定予以偿还,因根据《欠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付款期限均不能确定,故应适用同时履行原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诉讼抗辩权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段龙峰的水泥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圆整(¥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罗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新建审判员 占良春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传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