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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金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民初2077号原告:漳平市环诚中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东环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L73xxxxxxx。经营者:邱志芳,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振村,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系邱志芳父亲。被告:林金妹,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漳平市环诚中介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漳平环诚中介)与被告林金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漳平环诚中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振村及林金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平环诚中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金妹向漳平环诚中介支付中介费13400元。事实与理由:林金妹于2016年10月17日委托漳平环诚中介为其儿子黄新海(在厦门上班)购买二手房,经充分谈洽后,由漳平环诚中介合作伙伴郑香春带林金妹看外环路民兴公寓xxx李义木的房产住宅,由于林金妹想多看几套房子供儿子参考,郑香春于2016年10月23日又带林金妹去看城上城7号楼xxx的房产,东环路xxx号房产林金妹说不适合就不看了。通过比较,林金妹基本确定购买民兴公寓xxx这套房产,只说等她儿子过些天回来再看一下就可确定,但到2016年10月底她儿子回来后,林金妹带其儿子黄新海直接找房主私下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11月18日领取了该套房产的产权证,产权人是写被告儿子黄新海,身份证号码。林金妹辩称:2016年10月17日,答辩人到漳平环诚中介准备为儿子黄新海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在第一天交谈中,漳平环诚中介提出要答辩人预交购房定金1万元,去向看中的房子业主磨价格,并拿出支付购房定金的协议让答辩人签字,然后漳平环诚中介叫另一个人带答辩人看两套房子。离开后,答辩人认为还没有看到中意的房子,也就没有在漳平环诚中介处支付购房定金,至于漳平环诚中介提供的《漳平市环城中介看房协议》,其根本没有与漳平环诚中介签订过,答辩人只有在定金的协议上签字。《漳平市环城中介看房协议》中的签字不是答辩人亲笔签字,该《漳平市环城中介看房协议》应该属于无效合同。在第二次庭审中,林金妹辩称民兴公寓xxx这套房产是通过漳平市和信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和信中介)购买,答辩人与和信中介有签署《带看房确认书》,2016年9月26日,和信中介有带答辩人去看该套房产,最终通过和信中介,答辩人儿子黄新海以48万价格向李义木购买了该套房产。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6日,李义木将漳平市东环路民兴公寓(即外环东路xxxxxxxx)xxx室委托和信中介出售,和信中介于2016年9月26日带林金妹看该套房产,并与林金妹签署《带看房确认书》,主要约定:中介佣金为该房地产实际成交总房价款的2.5%。2016年10月17日,漳平环城中介也带林金妹看该套房产,并签署《漳平市环城中介看房协议》,主要约定:一、林金妹要求漳平环城中介为其提供购买房屋中介服务,并承诺成功交易时按成交总额的1.5%支付中介服务费,还应支付1000元代办两证和银行贷款服务费。二、漳平环城中介已带林金妹看房有……民兴公寓xxx(面积134平方米,报价4000元/㎡……城上城7#xxx,报价52万元……四、违约责任:……2、林金妹以及林金妹的直系亲属不得私下与房东达成买卖,如有发生,林金妹应按房东委托报价总额2.5%支付中介费(即:买卖双方应承担中介费的总额)。后林金妹儿子黄新海经和信中介与李义木达成房地产买卖合同,黄新海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房产,并向和信中介支付中介费。另查明,林金妹向本院申请对《漳平市环城中介看房协议》中落款甲方处签名“林金妹石油公司”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漳平市环城中介看房协议》落款处“林金妹石油公司”等字迹是林金妹所写,林金妹为此花费4700元鉴定费。本院认为,漳平环城中介与林金妹签订的《漳平市环城中介看房协议》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四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的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本案中,林金妹先在和信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下看房,后在漳平环城中介带领下再次看房,并分别都签署了协议,最终林金妹儿子黄新海通过和信中介购买了该套房产,漳平环城中介并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林金妹也不存在居间合同中“跳单”的情形,因此,漳平环城中介要求林金妹向其支付中介费13400元的诉请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林金妹要求对《漳平市环城中介看房协议》中落款甲方处签名“林金妹石油公司”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报告已证实该处字迹是林金妹所写,因此所花费的鉴定费4700元由林金妹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漳平市环城中介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元,由漳平市环诚中介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鉴定费4700元,由林金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丽  平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巧芬(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