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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德荣、王铁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荣,王铁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特66号申请人:王德荣。被申请人:王铁玲。申请人王德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德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应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判员  孙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镜伊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