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云标与阮昌方、张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标,阮昌方,张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132号原告:赵云标,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阮昌方,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何英,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赵云标与被告阮昌方、张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102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阮昌方与被告张何英系夫妻。2007年6月27日,被告阮昌方向原告赵云标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0.8%,6个月付一次利息;2008年11月8日,阮昌方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2010年12月29日,阮昌方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7月12日,阮昌方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2012年12月22日,阮昌方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2月9日,阮昌方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6月23日,阮昌方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6年8月25日,阮昌方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24日,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昌方、张何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赵云标借款102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5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1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2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6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上述利息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0元,减半收取7520元,由被告阮昌方、张何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0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