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戴重恒与新化县金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重恒,新化县金盛投资有限公司,方佑新,蔡昕玲,万友然,段松贵,王艳琴,万雄,康国煌,张梅,匡桂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戴重恒,男,193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琅塘镇第一居委会。被执行人新化县金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蔡昕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佑新,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圳上镇方荣华村*组***号。被执行人蔡昕玲,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新街***号。被执行人万友然,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蔡昕玲丈夫。被执行人段松贵,男,194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迎宾路永胜巷**号新楼*栋***号。被执行人王艳琴,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栋***号。被执行人万雄,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艳琴丈夫。被执行人康国煌,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游家镇芦茅村**组*号。被执行人张梅,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街居委会城西路**号。被执行人匡桂桃,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路**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戴重恒与被执行人新化县金盛投资有限公司、方佑新、蔡昕玲、万友然、段松贵、王艳琴、万雄、康国煌、张梅、方佑新、匡桂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15)新法执字第467号〉,依据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艳琴、万雄、方佑新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5)新法民再初字第7号之4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戴重恒的起诉。现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戴重恒与被执行人新化县金盛投资有限公司、方佑新、蔡昕玲、万友然、段松贵、王艳琴、万雄、康国煌、张梅、方佑新、匡桂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15)新法执字第4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和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卿明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