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芳、邵延明、邵延伟诉被告李秋季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芳,邵延明,邵延伟,李秋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186号原告:王玉芳,女,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原告:邵延明,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原告:邵延伟,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李秋季,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司机,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原告王玉芳、邵延明、邵延伟诉被告李秋季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玉芳、邵延明、邵延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芳、邵延明、邵延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芳、邵延明、邵延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王玉芳、邵延明、邵延伟负担。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玉丽 来源:百度搜索“”